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墙体材料购销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墙体材料供应用途概况(使用工程名称、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加气块产品销货单收货单位简称:
收货人(非唯一指定):手机:
2、墙体材料供货要求:
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价 | 备注 |
600*200*200 | 元/m³ | 含税价格 | |
600*200*100 | 元/m³ | ||
2.1交货批数、品种、规格、数量和日期(以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提料单为准)
2.2本合同中的单价是指墙体材料含税单价,并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13%)。
2.3费用承担(运输费、装卸费等)由乙方负担。
2.4乙方在现场存放一台叉车,负责现场乙方供应材料的卸车(人工、机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保障叉车不得作为他用,如有损坏,应原价赔偿。
3、结算和付款方式:
3.1 结算价款计算方法:经双方确认的到场合格产品的实际数量×单价进行结算。
3.2 对账及付款方式:双方次月核对本月账,账期为一个月,账期以第一次供货时间为准,首次付款时间以第一次供货时间开始,一个月账期满后甲方支付乙方累计发货合格材料总价的70%,剩余部分于2022年1月31日(除夕)前结清,付款前须乙方向财务提交甲方指定格式的请款单并提供等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率)。
3.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甲方应按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4、技术要求:
4.1质量要求及产品标准:执行国家规定GB1196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产品等级B06A3.5 的粉煤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合格品。
4.2乙方应提供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提供给甲方指定收货人(非唯一指定)。
4.3运输方式及包装标准:乙方采用汽车运输,叉车装卸、铁托盘包装。甲方应保证进入工地道路畅通,卸货场地平整。
4.4产品交付后,双方应按着合同约定及时对帐确认发货数量(电子对帐单同样有效),产品对帐单应一式肆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乙方再开具产品发票。
5、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5.1验收标准:按该产品的现行国家标准验收。破损不超过率≤3%,超出部分由供货方负担。
5.2验收方法,货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地点卸货、清点验收,数量以甲方签
收的乙方送货单为准。
5.3甲方在验收时,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产品标识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并在二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甲方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进行处理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规定部分的款项并由乙方承担因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5.4甲方提前三天向乙方提报供货数量,如甲方因特殊原因及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供货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如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甲方按本次供货发生量的1%进行违约处理。
6、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有关条款及双方的约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部分货款的1%的违约金。
7、解决争议的方式:
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坦诚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商定不成,提请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7.2违约一方承担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8、其他约定事项:
8.1如是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甲方提供堆放场地,场地道路应当畅通,并及时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8.2乙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供货时,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请予理解,延退供货不能超过5天,否则造成后果乙方自负。
8.4如遇人为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台风、洪水等)和其他不可遇见事故发生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8.5 承载货物托盘由乙方提供,甲方负责保管,如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甲方留用,按铁托盘200元/个赔付给乙方,乙方根据赔偿标准有权利在甲方货款中预留托盘押金。如甲方现场发现多占托盘应及时返还乙方,最后一次送货30日后没有返还的托盘,视为甲方留用或丢失。
9、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执壹份。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中记载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和诉讼中法院需要的送达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合同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甲方: 吉乙方: 吉林省石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10577号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行: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锋支行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0710603011015200001308
邮箱: 邮箱:413809692@qq.com
签定地点: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月日 签定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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